涉外商事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的選擇

涉外商事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的選擇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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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仲裁協議中仲裁機構的選擇

1仲裁機構的選擇模式

1)確定一個具體的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合意不同分爲選擇境外仲裁機構和國內仲裁機構兩種模式。這種模式約定明確,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可直接申請仲裁,儘快進入仲裁程序。

2)設定兩個仲裁機構供當事人根據爭議情形分別選擇。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約定,以境內當事人爲被申請人的,則選擇A仲裁機構;以境外當事人爲被申請人的,則選擇B仲裁機構。對於該等模式,儘管仲裁條款或協議約定有效,但當雙方均提出仲裁申請的,或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該等模式的適用就會出現尷尬。

3)臨時仲裁的選擇。爭議發生時,直接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自行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由於中國內地並不認可臨時仲裁,該等模式多見於涉外案件中。儘管中國的司法實踐承認涉外仲裁協議約定臨時仲裁的合法性,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涉外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地法律不認可臨時仲裁協議的合法性,則該涉外仲裁協議會因違反仲裁地法律而無法得到承認和執行。

2、選擇仲裁機構的考量因素

1)合同適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中對法律的適用進行特別約定很常見,各國合同法一般也都允許對合同適用的法律進行特別選擇,我國也不例外。因此,若當事人對合同適用有特別約定的,在仲裁機構的選擇上,建議選擇適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爭議發生時無需再進行外國法的查明。

2)仲裁規則

因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不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各有特色。在選擇仲裁機構前,事先了解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是很有必要的,不同仲裁規則項下的仲裁程序是有差異的,而仲裁程序的優劣決定着案件審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案件的實體結果。

3)仲裁成本

仲裁成本往往是當事人關注的核心因素之一。就仲裁機構本身的收費而言,儘管大部分仲裁機構都採取根據案件標的額疊加累進的計費方法,但不同的仲裁機構差距還是比較大的,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較之國際商會仲裁院收費整體較低;而就仲裁員的報酬而言,大部分仲裁機構會根據仲裁庭花費的時間來計費,往往價格不菲。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仲裁員的報酬通常已經包含在了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費中。

4)保全措施和裁決的可執行性

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往往特別關心能否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發生效力的裁決書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如選擇中國境內的仲裁機構,對外方當事人而言,可以非常便捷地申請財產保全;中國境內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屬於國內裁決,裁決生效後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無需如選擇境外仲裁機構,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還要按照承認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程序處理,後者的程序相對繁雜和冗長,充滿很多不確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