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規定是什麼?

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規定是什麼?

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規定是勞動類型的案件應當先進行仲裁裁決,然後才能夠進行訴訟。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兩者沒有區別。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先行裁決是在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對爭議事項作最後裁決時,也不得對在部分裁決中的事項再進行裁決。另外,先行裁決與最後裁決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而應保持一致。

二、其他的法律規定內容包括有哪些?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爲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儘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後,透過後續裁決解決。就當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先行裁決後,整個案件並沒有結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將集中在其他未決事項上。

在我們國家關於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是非常重要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比如說勞動爭議類型的案件,一般都是採取先行仲裁後行訴訟的這種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否則會導致訴訟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