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技術合同有什麼仲裁機構仲裁

一、根據規定技術合同有什麼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規定技術合同有什麼仲裁機構仲裁

技術合同有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經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的仲裁機構以仲裁方式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處理技術合同爭議;

(二)處理其他合同有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權利與義務關係所發生的爭議;

(三)裁定技術合同的變更或者撤銷。

第三條 仲裁機構依法行使仲裁權,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仲裁機構應當透過其全部活動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履行技術合同義務。

第四條 仲裁機構處理技術合同爭議,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按照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的原則進行仲裁。

第五條 仲裁機構應當公正辦案,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仲裁活動中的各項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條 仲裁機構處理技術合同爭議,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第七條 仲裁機構處理技術合同爭議,實行合議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設立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管理全國仲裁機構,指導仲裁工作。

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受理合同爭議的規定有哪些?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

第九條仲裁機構受理技術合同爭議,應當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應當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和提交仲裁的事項。

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發現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是本仲裁機構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中沒有寫明仲裁機構或者選擇多個仲裁機構的,應當透過協商約定一個仲裁機構;協商不成的,按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處理。

第十一條 仲裁機構受理技術合同爭議,不受地域、級別限制。

第十二條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應當依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申請。當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請的,提出的一方爲申訴人,另一方爲被訴人;當事人雙方提出仲裁申請的,先申請的一方爲申訴人,後申請的一方爲被訴人;當事人雙方同日提出申請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爲申訴人,另一方爲被訴人。

第十三條 申訴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合同副本、仲裁協議,並按規定交納仲裁費。

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仲裁的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十四條 仲裁機構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申請仲裁的合同爲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或者有關爭議爲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權利義務關係的爭議;

(二)有符合要求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

(三)申訴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

(四)有明確的被訴人,且爲合同另一方當事人;

(五)有具體的仲裁要求和事實根據;

(六)申請日期未超過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

第十五條 仲裁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訴人的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

被訴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機構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材料

被訴人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構審理。

第十六條 被訴人可以在規定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內提起反訴。反訴書應當寫明反訴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並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仲裁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訴人預繳一部分仲裁費。

第十八條 申訴人增加仲裁要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請求,仲裁機構可以合併審理。

第十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訴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檔案,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備具副本。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代理人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由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辦理仲裁事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仲裁機構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決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的規定,提請對方當事人財產所在地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綜上所述,透過仲裁機構處理技術合同爭議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不過,就算合同中沒有仲裁協議,在無法協商處理技術合同糾紛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訴,有仲裁協議的就不能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