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當仲裁結束後仲裁機構會給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