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構成要素

消防責任事故罪構成要素
消防責任事故罪構成要素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