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放棄經濟補償金後勞動者又主張這一協議約定無效能否獲得支援

協議約定放棄經濟補償金後勞動者又主張這一協議約定無效能否獲得支援
協議約定放棄經濟補償金後勞動者又主張這一協議約定無效能否獲得支援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時可以簽訂協議約定關於合同解除的具體事項和合同解除後的權利義務等,比如如何辦理離職手續,如何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獎金提成、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這類協議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均應當認定爲有效。因此,如果協議中約定,勞動者自願放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協議原則上應當被認定爲有效,勞動者之後反悔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是如果協議約定的工資報酬支付數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應當認爲這種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勞動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與最低工資之間的差額部分。與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如果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簽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一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