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債權人權利

公司合併債權人權利
公司合併債權人權利
(一)知情權。

在公司合併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首先享有知情權。

合併各方當事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併的事實,以便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1、知情權的內容。

債權人知情權包括了合併事實的告知和異議權的告知。

公司除了應將公司合併的事實告知公司債權人之外,還要將公司債權人享有的異議權告知公司債權人。

2、知情權的告知形式。

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兩種形式,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中可以同時採取公告和通知兩種方式。

(二)異議權。

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併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

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併的消息後,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賠償人員的範圍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如在股東會、董事會上投票同意作出違法決議的股東、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清償、擔保義務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履行監督職責的監事,不過這些人中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