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債權人的提

公司合併債權人的提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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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債權人需要怎麼辦理呢?

債權人的異議權是公司合併中債權人保護的核心。債權人在知道公司合併的消息後,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異議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債權人享有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但是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任意選擇這兩種方式,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爲,要求進行清償的債權原則上是到期債權,提供擔保則只適用於未到期債權,並且必須以合併對其債權產生危害爲異議的構成要件。也有人認爲,在公司債權人異議權不能阻卻公司合併後,需要在這方面適當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在公司合併致使合併後的公司資產減少、債務增加(如與虧損乃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合併)等使債權人原有的清償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清償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未到期的債權人應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不過爲預防債權人濫用此項權利,應規定要求提前清償的債權人要舉證證明其清償利益因公司合併而確實受到損害。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到期債權而言,無論公司是否合併都是公司所應馬上履行的義務,因此,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公司不得以擔保代替清償;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司可在擔保與完全清償自由作出選擇。而對於未到期債權,債權人必須要舉證證明公司合併會損害其清償利益,如果理由成立,公司就應依照債權人要求提供擔保或進行清償。但是,這裏還需要注意未到期的擔保物權,特別是在物權法確定了浮動抵押後,其更有確定之必要。筆者認爲,對於未到期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人要求重新提供擔保的,公司應重新提供擔保。但是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的,個人認爲公司可以在清償與提存之間自行做出選擇,畢竟未到期的擔保物權是作爲未到期的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如果這個時候強制要求債務公司進行清償,顯然對公司債權人保護過度,而透過提存的方式,則可以達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