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假離婚逃避債務

如何認定是假離婚逃避債務
虛假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認定

虛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透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爲,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爲的範疇。因爲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爲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爲(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