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必須遵守的規定

監視居住必須遵守的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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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遵守的規定

監視居住遵守的規定。刑法第75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以上規定,如果給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造成的干擾或者增加了混亂,或者嚴重妨礙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應當對其予以逮捕。如果違反規定,情節輕微,可以繼續對其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