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辯護與自行辯護相比較解析

委託辯護與自行辯護相比較解析
委託辯護與自行辯護相比較解析
委託辯護與自行辯護相比,首先,自行辯護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們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與案件結局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由於可能被判以刑罰,他們往往思想顧慮較重,不敢辯護或者不敢充分辯護。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是其神聖的、不可侵犯的職責,其依法執行職責的行爲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應當並且能夠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受侵犯。
其次,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大多被採取了強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被剝奪,無法收集證據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活動,不具備充分爲辯護作準備的客觀條件。而法律賦予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依法調查和取證權,其他辯護人也有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優越的客觀條件,可以爲辯護作充分的準備。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欠缺法律專業知識。不善於正確運用法律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利而辯護律師具有良好的專業業務素質和豐富的訴訟經驗。經過長期的普法教育,其他辯護人一般也有能力有效地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