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