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委託刑事辯護人

誰有權委託刑事辯護人

一、誰有權委託刑事辯護

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爲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公民協助進行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辯護的權利。

二、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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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爲其委託辯護人。

三、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爲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爲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爲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爲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繫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法律中規定可以擔任刑事辯護人的範圍還是比較廣的,與此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人是不能擔任刑事辯護人的。當然,作爲委託刑事辯護人的主體,主要包括了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而要是出現沒有委託刑事辯護人的情況,則法院會根據規定進行指定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