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條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簡單的歸納就是: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
3、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爲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