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具與融資卷區變

票具與融資卷區變
如何理解營改增後的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相關政策
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爲銷售額。——並未規定如何不含本金,是否須要憑據。而36號文將融資性售後回租納入“貸款服務”徵稅,適用稅率爲6%,徵收率爲3%,目前對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無任何稅收優惠規定,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差距較大,很可能增加一般納稅人稅負。筆者的建議: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其銷售額不含本金雖不是扣除,仍須借鑑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爲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的合法有效憑證,希望儘快明確這一點;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與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相比,同樣的業務實質,只是標的物不同,稅收政策差異竟如此之大,應儘快出臺類似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超稅負返還的過渡優惠規定,以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有效發揮稅收的中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