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歸哪裏管制

監外執行歸哪裏管制
監外執行歸哪裏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法律管制法律管制由的刑罰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

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爲第三款,修改爲: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也就是說,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一些犯罪分子,因爲其符合相關規定,不對其收監,或者收監後暫予監外服刑的一種制度。

在我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其中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