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繳電費協議

代理收繳電費協議

代理收繳電費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乙方代理甲方收繳電費事宜,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制定代收款項辦法,並支配代收款項。

2、確定代收項目、內容、範圍、時間及代收對象。

3、在向乙方提供準確、必需的代收資訊與範圍的前提下,不承擔範圍內由於乙方過錯所引起的糾紛的責任。

第二條甲方義務

1、在乙方行開立基本帳戶,專門辦理代收資金結算。

2、每日營業終了,由甲方人員按照當天日報統計表,與乙方代收繳電費日終餘額扎平相符後,由甲方填制進帳單,存入甲方帳戶。作到當日款項當日進帳,當日款項當日扎平。

3、向乙方提供代理收繳憑證。

4、向乙方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按代理業務金額的%計算。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續費的時間,方式爲.

第三條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開立代收帳戶,專門辦理代收資金結算。

2、向甲方收取代收款項手續費。

3、根據甲方提供的代收範圍辦理業務,對範圍外引起糾紛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4條乙方義務

1、提供符合代收條件的營業場所,配備必須的專職人員辦理代收業務。

2、按日向甲方提供當日代收明細,並配合甲方做好對帳工作,配合甲方將所收款項存如甲方帳戶。

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乙雙方協商範圍內的繳費對象。

第五條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協議: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2、由於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的,需要變更、解除和終止時,應採取書面形式。在變更或解除協議沒有達成並生效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六條本協議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有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八條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