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當具體具備哪些條件

公務員應當具體具備哪些條件
公務員應當具體具備哪些條件
1.招考公務員,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3.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