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有哪些內容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