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婚罪的具體法律依據

認定重婚罪的具體法律依據
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條件是什麼
1.行爲人在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註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註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商標局覈准的,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成爲註冊商標所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就是行爲人在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沒有徵得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如果行爲人已得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爲構成犯罪。

2.行爲人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爲。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爲同一種商品。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爲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商標侵權行爲,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應劃清這幾種情況的界限。

3.行爲人實施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爲,情節嚴重。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給商標所有人造成較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等。

刑法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規定了兩個處罰檔次,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