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傳喚流程

法庭傳喚流程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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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庭的傳喚怎麼處理

首先要會區分真假,如果是真的,得知道怎麼應對對自己才最有利。 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按法定程序傳喚當事人應訴。方式有傳票傳喚、電話通知、透過基層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單位等通知、捎信、帶話等。這些方式通知的,都是真的,這時,你一定要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庭,不能置之不理。

來到法庭後,按傳票內容找到承辦案件的法官,自報姓名。法官會把誰起訴你、什麼案由告訴你,並把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給你一份。同時還會告訴你審理你案件的主審法官、書記員,以及你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你拿到起訴狀後,要在法官給你的“送達回證”上簽字,這是你收到起訴狀的證明(以後法院給你的任何文書,你都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這是訴訟程序,不牽扯案件的實質內容,與官司輸贏無關。如果法官詢問你一些情況,你要如實回答,最後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在你認真看完起訴狀後,有幾種情況:

1、對方起訴之事你非常清楚,官司輸贏你心知肚明。明智之舉是找對方協商在開庭之前了結糾紛,避免訴累。

2、對方起訴之事與你的認爲有出入甚至無理,你就要考慮如何打贏這場官司。

3、如果你認爲此案不歸這個法院管,你可以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要求到你認爲該受理此案的法院審理。管轄異議成立與否要看法院的裁定。如果異議被法院駁回,你不服可以上訴,等上級法院的裁決。上級法院的裁決是終審裁決,你必須服從。至此,應訴階段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