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被執行人債權到期有什麼條件?

一、執行被執行人債權到期有什麼條件?

執行被執行人債權到期有什麼條件?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爲基礎。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程序及操作方式是什麼?

1、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

《執行規定》61條明確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向法院執行部門提交申請書。

2、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的情節以及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否到期要進行審查。

3、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

執行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爲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4、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因爲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係到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加以確認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履行債務通知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執行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但是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再強制執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後無論是自動履行了債務,還是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債務,其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務已在履行的範圍內消滅。此後被執行人不能再依據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綜合上述,執行被執行人爲第三人,法院可以對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如果第三人也確實沒有財產可執行,法院就不得對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再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