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爲基礎。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4、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
5、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的情節以及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否到期要進行審查。
6、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執行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爲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7、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處理。執行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認爲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執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勝訴後再執行。
8、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履行債務通知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執行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爲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