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到期債權如何執行

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財務或價款。
其透過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項,從而使原告實現權利多了一種可能性,但是訴訟保全並沒有改變保全的到期債權的性質,審理案件結束轉入執行程序後,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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