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麼執行?

在訴訟保全中,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的行爲有可能損害自己到期債權的利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期債權。對於法院在執行訴訟保全中執行到期債權的程序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有關規定。

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麼執行?

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麼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裏所說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

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訴權,如果法院繼續執行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這並不是說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查封,因爲這樣做可能會使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鑽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法院不得審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那麼第三人就可以轉移財產,這樣法院對到期債權的保全就會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於執行目的,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但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建議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後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

以上的內容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訴訟保全到期債權的執行問題。在到期債權的執行過程中你需要了解執行的具體規定,如果你遇到執行阻礙,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