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訴訟保全到期債權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財務或價款,可見法院對被執行人訴訟中被告的到期債權採取訴訟保全的實際意義是非常明確的,其透過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項,從而使原告實現權利多了一種可能性,但是訴訟保全並沒有改變保全的到期債權的性質,審理案件結束轉入執行程序後,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零五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如何執行訴訟保全到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