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執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執行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執行的條件有: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移送執行案件的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因爲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4、公益訴訟裁判。

無論是移送執行還是申請執行,執行機構收到移送執行或申請執行書後,都應依法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立案執行;移送執行書或申請執行書內容欠缺的,應當限期有關人員補正;移送或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駁回,不予執行。

對於執行案件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法院不具備執行能力或者不方便執行的情況下,是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移送執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