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執行權的法院可以移交其他法院執行嗎?
具有執行權的法院不可以移交其他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原則有哪些?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爲依據原則。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爲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3、強制執行與說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5、全面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後不能有哪些行爲?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事實上,如果法院具有強制執行權,並且也符合強制執行的其他法定條件,法院就不會再移交給其他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的6個月內未採取執行措施,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