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執行迴轉法院的責任是什麼?

目前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財力有限的制約,人民法院只能實行有限的執行迴轉司法賠償。

執行案件執行迴轉法院的責任是什麼?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如不返還強制執行其返還。直接、間接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判決確認。

在執行迴轉中,迴轉義務人死亡時,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的遺產繼承人是被執行人。

權利與義務是平等的,原財產的受益人是財產迴轉義務人,迴轉的義務人以原財產受益的份額爲限。是單位承擔迴轉義務的,單位如發生分立、合併的,由變更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

當執行迴轉義務人無力清償財產時,方可適用司法賠償數額救濟制度原則。迴轉權利人可向有賠償義務的審判機關提出司法賠償請求。當迴轉義務人無力承擔迴轉義務時,人民法院承擔相應的財產迴轉義務,使執行迴轉有了根本保障。

但並不是所有的司法賠償都屬於執行迴轉的範圍,根據執行迴轉的前提要求,執行迴轉的司法賠償,僅限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上述法律是我國執行迴轉制度的最根本性規定。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後,因執行依據被撤銷,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新的法律文書,重新採取強制措施,恢復到執行開始前的狀況的一種制度。執行依據被撤銷後,基於它所實施的執行行爲無效,爲彌補因執行依據錯誤給被執行人造成的損害,就需要建立執行迴轉制度以救濟被執行人。但是,實踐中往往會發生執行迴轉困難或執行迴轉不能實現的情況,實質上使得被執行人產生了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迴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迴轉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是十分的複雜的,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包括執行程序、起訴程序以及審理程序等,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民事訴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並不是所有的司法賠償都屬於執行迴轉的範圍,根據執行迴轉的前提要求,執行迴轉的司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