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案件移交中院的規定是什麼?

一、移送執行案件移交中院的規定是什麼?

移送執行案件移交中院的規定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爲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移送執行案件的範圍有什麼?

移送執行是引起執行程序開始的補充形式,審判組織一般不採用這種形式開始執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確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有的關係國家、集體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動予以維護。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生移送執行。

關於移送執行案件的範圍,根據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因爲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案情十分嚴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基層法院移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移送執行案件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裁決書,第二種是法院制定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第三種是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