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條件,一是裁判文書有可供執行的內容,二是裁判文書已經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二)給付內容明確。

二、執行案件的流程有啥?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規定期限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覈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覈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規定期限內啓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總而言之,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過審查,情況緊急需要當機執行的,可以立即採取措施。執行局在收到申請後,應該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按照法院下發的裁決書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