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彩禮證據

婚約彩禮證據
婚約解除後要返還彩禮

婚約解除後的彩禮的返還問題,要區分成不同的情況對待。主要判斷標準是當事人在贈與財物時的目的:


1、如果彩禮的給付是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婚約解除後可以要求返還;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願給付且無附帶任何條件的,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是假借訂立婚約來索取財物的,被欺騙的一方可以請求返還全部彩禮,欺騙方不能全部返還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來說,彩禮的問題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因此對於彩禮的贈送人和接受者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結婚的男女本人,還應包括各自的親屬。彩禮也有輕重大小之分,對於雙方爲增進感情而主動贈與的價值較小的財物,如平時逢年過節的人情往來,一方買給另一方的衣物等,這些東西不應當認定爲是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而對於價值較大的財物或有重大紀念意義的禮物,如聘金、金銀首飾、傳家寶等,在婚約解除時應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