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守商業祕密

如何保守商業祕密
哪些員工應保守商業祕密

對商業祕密保密義務的承擔,往往是因爲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存在。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勞動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祕密的有關事項。我們可以看出,員工的保密義務是一種合同上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透過合同規定,則一旦員工離開企業,就不承擔保密義務。再看我國公司法第62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除依法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祕密。根據此規定,作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沒有其他原因的情況下,應承擔法定的保密義務。這從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對於普通職工則沒有法定的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要求,而只存在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