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肇事逃逸判決

行人肇事逃逸判決
行人橫穿肇事逃逸怎麼算

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並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夠格,任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1條還專門指出了這一點,「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人肇事逃逸可能從重處罰。

主要體現在:①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33條);②一般而言,需要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並且對事故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肇事者逃逸,只需重傷一人,即可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2條)。

因此,可以認爲行人逃逸將導致事故責任猛增。上文提到的2014年南京首起行人肇事逃逸案中,當地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則是考慮到受害人也具有疏於觀察的過錯,對肇事者李某的責任斟酌減輕。

綜上所述,逃逸行爲,除了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客觀地離開事故現場外,還要求故意避免調查和逃避責任。
我們認爲,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逃逸可以定義如下:逃逸是指爲了逃避交通事故後逃避公安調查和規避法律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