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賠付後用人單位需賠付

工傷鑑定賠付後用人單位需賠付
用人單位賠付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


透過小編的解釋以後,大家就應該知道違法辭退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所適用的情形完全是不一樣的。公司支付了違法辭退的賠償金或就不需要再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了,所以一般同時主張這兩種賠償的話也是有些不切實際的,但是分別針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形職工還是要仔細的去了解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