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黔東南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黔東南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一份怎樣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 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黔東南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