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案例 票據的原因關係不能

票據質押案例 票據的原因關係不能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票據質押背書的形式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爲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籤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註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係,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於此,律師認爲,質押背書應被認爲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籤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於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