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判決

關於合同解除,一般認爲依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必須經過通知的程序,法院並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解除合同作爲訴訟請求,並被法院判決予以支援的案例並不少見。對於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合同的問題,法律上並無明文之規定,學界也無統一的觀點,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各種認定標準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爲由,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有的直接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此問題,有待立法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