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預防調研報告

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預防調研報告
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預防調研報告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1.基層組織幹部的選拔任用應嚴格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方式產生、對基層組織幹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要認真、嚴格地負起相應的責任,形成責任倒查機制。 2.建立鄉、鎮政府統籌管理村級財務工作,基層自治組織由專人負責配合的工作制度。鄉、鎮由政府統籌管理村級財務工作,各村在村委會組成人員中選出有財經管理知識和經驗的幹部專門負責涉及本村事項的會計事務並配合鄉、鎮政府做好本村財務工作的管理,建立本村的財務賬冊,使得各項收支有據可查。 3.針對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表現出的共同犯罪的特點,在查辦案件中對於同案犯要做到逐個瞭解其不同的特點,因人而異制定不同的審訊策略,逐個擊破,形成全案完整的證據鏈條,破解負主要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屢屢翻供的難題。 4.偵查人員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負責辦理惠農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嚴禁刑訊逼供。 5.做好與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溝通協調工作。在實際辦案的過程中,這三類人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本人、其涉嫌的犯罪事實、村內的基本情況都比較熟悉,如果能夠做好與這三類人的及時溝通和調查取證的協調工作,對於推動案件的辦理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做好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能夠做到案件定性準確,辦案程序合法。在實際辦理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基層工作人員的行爲一時難以定性、刑事訴訟程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的疑惑時,及時與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協商、研討,使得案件的偵查監督職能延伸至偵查階段。 7.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聯合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和鄉、鎮政府及村民自治組織進行惠農扶貧領域預防職務犯罪預約談話,預防該領域職務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