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七十八條第4款

道路交通法七十八條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覈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可以看出以5%作爲標準,超出的部分按照相應的處罰條件進行處罰。我國在新的規定中還規定了如有不配合或者阻攔執法的,相關執法單位可對其加重處罰。已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爲造成威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