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每次續展有效期爲幾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能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該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