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污染賠償的論文

論環境污染賠償的論文
環境污染的賠償範圍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爲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被扶養人生活費;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於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爲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後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爲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環境污染包括了水資源的污染、大氣的污染以及對土壤的污染等等,無論環境遭到哪一方面的污染,都會對人們造成一定的傷害,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責任人對自己作出一定的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