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登記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登記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一)二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二)三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爲危險或衝動行爲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三)四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四)五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五)六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六)七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七)八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八)十級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爲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根據以上部分等級規定,植皮的情況可能鑑定爲二至八級、十級傷殘,實際結果由專業鑑定人員出具,網絡資訊僅供參考。爲避免傷情變化影響結果,認定和鑑定有期限規定,當事人應儘快進行,可自行前往或家屬、單位申請,單位拒不配合的可將其告上法庭。申請複議的時間也有限制,需要留意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