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與好意施惠

侵權行爲與好意施惠
合同行爲與好意施惠有區別嗎

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關係,可能是無償的也可能是附條件的,並且受贈人還享有請求權,贈與合同不能隨意撤銷,但是好意施惠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實務中,對意思表示最難判斷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無,這實際上還牽涉到民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的判定問題。我們可以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區別爲例來探討之。以當事人之間有無對價的給付爲標準進行分類,可以將契約作有償與無償之分。無償合同是當事人從對方取得利益,而無需支付對價的契約。實務中有一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實爲有償契約的情形,如:甲、乙、丙、丁爲同事,同住一小區,爲節約費用,四人約定輪流開車上班。這種乘車費用的給付方式有一定的隱蔽性,“免費”乘坐他人汽車是以自己按約定接替他人爲代價,所以該契約爲雙務有償。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相同之處在於無償性和施惠性,區別在於好意施惠的當事人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上行爲的法律效果意思,無受其約束的意思。也就是說,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對方所作表示,無意接受法律之約束,因此好意施惠是獨立於法律關係之外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