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爲與好意施惠有區別嗎?

一、合同行爲與好意施惠有區別嗎?

合同行爲與好意施惠有區別嗎?

贈與合同和好意施惠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關係,可能是無償的也可能是附條件的,並且受贈人還享有請求權,贈與合同不能隨意撤銷,但是好意施惠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實務中,對意思表示最難判斷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無,這實際上還牽涉到民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的判定問題。我們可以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區別爲例來探討之。以當事人之間有無對價的給付爲標準進行分類,可以將契約作有償與無償之分。無償合同是當事人從對方取得利益,而無需支付對價的契約。實務中有一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實爲有償契約的情形,如:甲、乙、丙、丁爲同事,同住一小區,爲節約費用,四人約定輪流開車上班。這種乘車費用的給付方式有一定的隱蔽性,“免費”乘坐他人汽車是以自己按約定接替他人爲代價,所以該契約爲雙務有償。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相同之處在於無償性和施惠性,區別在於好意施惠的當事人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上行爲的法律效果意思,無受其約束的意思。也就是說,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對方所作表示,無意接受法律之約束,因此好意施惠是獨立於法律關係之外的關係。

二、判斷標準

法律行爲指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爲要素。

法律行爲雖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但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爲,未必都是法律行爲。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

與法律行爲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爲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但行爲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爲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爲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爲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如果當事人出於好意對另一方實施了恩惠等情況後,雙方的關係也是屬於好意施惠的行爲,如果在實施了好意施惠的行爲時給對方的權益造成了侵害後,一般情況下也是需要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是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則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