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與無因管理區別有嗎?

一、好意施惠與無因管理區別有嗎?

好意施惠與無因管理區別有嗎?

好意施惠和無因管理兩者的區別是有的;

1、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

2、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3、好意施惠不同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919——984條規定的無因管理,因爲無因管理行爲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有點相似,但義務幫工是法律行爲,而好意實惠是事實行爲。

二、好意施惠致損引發的侵權如何確定的?

好意實惠致損引發的侵權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爲應當慎用,不得與公衆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三、因好意施惠引發的民事糾紛怎麼寫訴訟狀?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好意施惠和無因管理這兩種的出發點都是屬於在幫助他人,但對於這兩種行爲也是存在很大的區別,對於好意施惠是不屬於民事調整的範圍,而對於無因管理是有管轄他人的意思,有管理他人事務,但沒有管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