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立案後還能再立嗎

撤銷立案後還能再立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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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銷後還能重新上訴嗎

撤回申請起訴可以再起訴。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下面就這三種訴訟中的撤訴後再起訴的相關規定分別作闡述:  1、民事訴訟中。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最高院解釋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行政訴訟中。最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