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36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37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39條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第40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