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後的紅利分配

股票質押後的紅利分配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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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分配”的性質

紅利分配是基於公司經營盈利的情況下公司對股東投資的報酬,既是報酬,就無須返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企業分配利潤是有條件的,應先彌補虧損、交納企業所得稅,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方能分配利潤,否則,股東必須將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因此,在公司沒有盈利,沒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等情況下,股東從投資企業獲得的所謂“紅利”不應認定爲紅利分配,具有“退還公司”性質的“紅利”更接近上述“借款”,或者股東抽逃註冊資本等,而不是股東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