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企業破產案件

員工申請企業破產案件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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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裏

1、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爲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